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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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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面積在○.五公頃以下。 四、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3. 3.第一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認定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辦理。
  4. 4.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5. 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提報該直轄市或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
  6. 6.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1條,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以下情況者,可以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1. 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0.12公頃以下。 2. 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0.12公頃以下。 3. 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面積在0.5公頃以下。 4. 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5. 面積未超過0.012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根據第二項規定,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的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的完整需要,可以增加百分之十以內。 根據第三項規定,第一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認定事項,依據前一條的第三、四、六項規定辦理。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的土地有數筆,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個別申請變更編定,辦理方式依據前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根據第五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可以提報該直轄市或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 根據第六項規定,第一項土地如果是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如果是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6 2.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2 3. 土地使用全球資訊網: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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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1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