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要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要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非為上開管制規則第28條第3、4項免附興辦事業計晝核准文件適用範圍,是其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三、至本部90年5月28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21號函檢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事宜座談會紀錄(五)決議一、三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不合之處,應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