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的內容解釋如下: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2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在特定地區內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且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低污染產業人,可以在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上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和適當使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低污染工廠在特定地區完成了臨時工廠登記,並且獲得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文件,他們可以在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上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以便將其改建為丁種建築用地。 2. 第二款規定了申請變更編定的產業人應該規劃30%以上的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10%的土地應該被劃定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產業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其餘的土地可以根據核准的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產業人申請將一塊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他們應該在該土地上規劃30%以上的區域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10%的土地應該是綠地,用於國土保安用途,而剩餘的土地可以根據核准的土地使用計畫進行編定。 3. 第三款規定,如果產業人無法在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可以在區外的毗連土地上配置適當的隔離綠帶,並將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產業人無法在特定區域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他們可以在區外的毗連土地上配置適當的隔離綠帶,並將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以便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4. 第四款規定,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產業人,如果獲得了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和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可以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產業人獲得了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和進駐核准文件,他們可以申請將所使用的土地進行變更編定。 5. 第五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處理變更編定案件,並按照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處理變更編定案件時應該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按照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6. 第六款規定,依據前一款的規定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不得再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變更編定。 舉例來說,依照前一款的規定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時,產業人不得再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變更編定。 上述的解釋資料來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2條本文所述的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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