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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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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2. 2.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 3.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4. 4.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及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5. 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
  6. 6.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內容解釋如下: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2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在特定地區內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且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低污染產業人,可以在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上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和適當使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低污染工廠在特定地區完成了臨時工廠登記,並且獲得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文件,他們可以在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上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以便將其改建為丁種建築用地。 2. 第二款規定了申請變更編定的產業人應該規劃30%以上的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10%的土地應該被劃定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產業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其餘的土地可以根據核准的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產業人申請將一塊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他們應該在該土地上規劃30%以上的區域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10%的土地應該是綠地,用於國土保安用途,而剩餘的土地可以根據核准的土地使用計畫進行編定。 3. 第三款規定,如果產業人無法在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可以在區外的毗連土地上配置適當的隔離綠帶,並將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舉例來說,如果產業人無法在特定區域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他們可以在區外的毗連土地上配置適當的隔離綠帶,並將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以便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4. 第四款規定,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產業人,如果獲得了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和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可以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產業人獲得了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和進駐核准文件,他們可以申請將所使用的土地進行變更編定。 5. 第五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處理變更編定案件,並按照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處理變更編定案件時應該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按照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6. 第六款規定,依據前一款的規定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不得再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變更編定。 舉例來說,依照前一款的規定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時,產業人不得再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變更編定。 上述的解釋資料來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2條本文所述的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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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2 條規定:「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