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1條共有六個項目: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位於未達五公頃的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興辦者,如果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可以在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上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興辦產業人根據前項的規定擬具的興辦事業計畫,應該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負責管理維護。其餘土地在公共設施興建完竣且經勘驗合格後,依照核定的土地使用計畫進行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興辦產業人根據前項的規定,在區內規劃配置的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的情況下,可以在敘明理由的情況下,以區外的毗連土地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的相關規定,配置適當的隔離綠帶,並將其納入前項的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的低污染事業興辦者,如果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可以將其納入前項的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5. 根據該條第五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了位屬山坡地範圍的情況需要依照第四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辦理外,還需要組專案小組審查以下事項後才能予以准駁: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的規定;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的查詢項目查詢結果;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6. 根據該條第六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的情況下,不得再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以上解釋均根據最新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相關法規進行,並且舉出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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