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一、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 四、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2條規定了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的使用限制,該土地只有符合以下各款情形,才能納入申請範圍: 一、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這表示土地利用必須符合整體規劃,不能單獨對個別土地進行開發。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夾雜地的使用分區和地類別應保持不變,或者經同意可以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夾雜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的百分之十。 四、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必須制定夾雜地的管理維護措施,以確保土地的適當管理。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環境敏感地區,確保其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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