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規定了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興辦事業計畫的限制和條件。根據該規定,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幾個情形例外。第一情形是屬於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且經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第二情形是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土地符合第三十條之二規定者,得納入範圍,並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第三情形是依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開發。第四情形是屬於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需求總量。第五情形是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參考資料中提到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的參考資料有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668號公告、內政部106年5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60806764號公告、內政部106年2月15日經水工字第10651018660號函,這些資料提供了該條規定的相關法令和規則的內容和解釋。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如果興辦事業計畫位於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則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應參考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以及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另外,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包括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及優良農地之地區。 總結而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規定了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興辦事業計畫的限制和條件,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解釋。根據這些資料,可以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適當的判斷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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