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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

  1.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2.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3.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4.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5.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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