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了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時需檢附的文件,包括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此外,該條規定了特定申請案件可以免附一些文件,例如符合第35條、第35條之一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的零星或狹小土地、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的拆除通知書、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以及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等。此外,如果申請案件符合第35條之一第1項第3款規定,則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土地所有權人,則免附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另外,如果興辦事業計畫符合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並且屬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面積未達10公頃,則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 國土及其使用規劃法第35條 - 國土及其使用規劃法第35條之一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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