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9條之規定,申請人若需要繳交回饋金或提撥維護管理保證金,在核准變更編定之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進行繳交。之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的異動登記。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前段及第5條第1項第2款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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