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0

快速跳轉
  1. 1.辦理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2. 2.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3. 3.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4. 4.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5. 5.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6. 6.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7. 7.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共有7項規定,以下逐條釋義: 1.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根據該條規定,當申請人要辦理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時,必須準備一份興辦事業計畫作為申請文件。 2.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前一項的興辦事業計畫需要進行使用分區變更,則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程序和審議結果進行處理。 3.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興辦事業計畫只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或者因變更後興辦事業計畫的性質達到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規模,那麼就要按照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4.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興辦事業計畫不符合前兩項規定的情形,那麼應當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核准前,必須事先獲得原變更前的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機關的同意。然而,如果按照規定需要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者獲得其同意,則必須按照其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審查作業要點。 5.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按照前一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的變更編定,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核准變更編定時,應當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按照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6.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根據該條規定,根據第四項的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的土地,在使用管制和開發建築方面,應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進行辦理,申請人不得直接按照第六條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可許可使用項目進行使用。 7.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規定,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去提交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的變更編定案件,在核准前,必須先取得原變更前的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機關的同意。但是,如果依照規定需要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則必須按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