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6條規定,申請人在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時,如果根據相關法規需要捐贈土地、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維護管理保證金等費用,應當先完成捐贈土地和公共設施用地的分割和移轉登記,並支付相應的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維護管理保證金。接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函件,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地的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的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錄于土地參考資訊檔案。 例如,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7月29日農糧字第1032952466號令《南沙群島南脔活動中心農村聚落土地利用規劃及第二次評估綠建築典範臺灣綠建築金牌自願採用量衡發展貢獻獎辦法》中的規定,農委會鼓勵該活動中心以配合政府公共政策之方式免費不息借予農村居民使用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根據以上規定及實際操作,如果居民想要取得這個土地使用權,就需要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6條中所述的手續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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