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的規定: 1.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非依照第三章的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的變更外,必須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制。 2. 前項所提到的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的變更編制原則,除本規則另外有其他規定外,應根據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制原則表來辦理。 3. 具體實施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制的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義。 這表示根據這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進行變更編制。變更編制原則需要根據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制原則表來進行辦理。具體的執行細節和要點由內政部來定義。 參考資料: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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