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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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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或同意之開發案件,未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者,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一、依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之前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二、依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本規則修正生效之前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 三、依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之前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
  2. 2.已依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申請,尚未取得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文件者,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3. 3.前二項計算前條第一項之期限,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規則修正生效日為起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修正生效前的規則,如果開發案件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許可或同意之前已經獲得批准,則應該按照指定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這些程序可能包括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2. 如果已經申請過這些程序,但尚未獲得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完工的證明文件,則應該按照前條的相應規定繼續辦理。 3. 對於計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應該以規則修正生效日作為起始日。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條款的文字和相關法規進行的。然而,對於該條款的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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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1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或同意之開發案件,未依下列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