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2條的要點如下: 1. 申請人必須在核定整地排水計畫後的一年內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在核定計畫後的一年內完成必要的手續,以獲得施工許可證。 2. 若整地排水計畫需進行分期施工,申請人應在計畫中清楚記載每個階段施工的內容,並按期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明確規劃分期施工的內容,並按時申請許可證。 3. 在核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時,同時應核定施工期限或各個階段的施工期限。這表示在核發許可證時,必須明確指定各個施工階段的時間限制。 4. 若整地排水施工因故無法在核定期限內完工,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展期申請,並敘明事實和理由。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最多限制為兩次。但若因天災或其他申請人不應承擔的原因而無法施工,則可以扣除無法施工的實際天數。 5. 若申請人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期限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或在第三項或前項展期期限內未能完成施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的整地排水計畫,若已核發施工許可證,也應同時廢止。這表示若申請人違反規定未能及時完成施工相關手續或延誤施工,政府將取消相關許可證和計畫核定。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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