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的規定,政府在興辦公共工程時,如果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的被拆除地上有合法住宅使用的建築物,導致剩餘建築用地面積變得畸零狹小,不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中規定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否則被徵收、協議價購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可以申請將毗鄰土地進行變更編定,在面積上需要扣除剩餘建築用地面積,以達到規定的最小單位面積: 1. 早已根據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2. 需要地方政府進行安遷計畫。 3. 毗鄰土地屬於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者是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內的土地。 4. 建築物與其基地不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但是如果是因為繼承、贈與給直系血親等原因導致建築物與基地不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則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前項所提到的土地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則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如果是位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者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則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90040 - 一樓二房交易爭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9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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