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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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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餘建築用地面積為限: 一、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二、需地機關有安遷計畫。 三、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內土地。 四、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的規定,政府在興辦公共工程時,如果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的被拆除地上有合法住宅使用的建築物,導致剩餘建築用地面積變得畸零狹小,不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中規定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否則被徵收、協議價購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可以申請將毗鄰土地進行變更編定,在面積上需要扣除剩餘建築用地面積,以達到規定的最小單位面積: 1. 早已根據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2. 需要地方政府進行安遷計畫。 3. 毗鄰土地屬於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者是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內的土地。 4. 建築物與其基地不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但是如果是因為繼承、贈與給直系血親等原因導致建築物與基地不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則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前項所提到的土地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則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如果是位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者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則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90040 - 一樓二房交易爭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9009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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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0 條規定:「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