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說明下列事項,並徵詢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一、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二、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3條,如果擬具的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說明以下事項並徵詢各項環境敏感地區的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 1. 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確保不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的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 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的種類和強度。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查閱內政部最新修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劃設的中央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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