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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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得為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原住民文化保存、社會福利及其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興辦之事業,不受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深度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4條,如果一個興辦事業計劃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且不妨礙國土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原住民生活和原住民行政的原則,則可以進行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原住民文化保存、社會福利和其他經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的事業,並不受第30條之一的限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本身,特別是第30條和第30-1條,這些條文規定了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的限制和原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條條文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條文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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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