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第三十條規定,如果依興辦事業計畫所擬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位於優良農地,並且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並且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前的規定。 2. 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對於不需要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的變更編定案件,除非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可以適用前述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法務部) -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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