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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優良農地者,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之意見,得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2.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外,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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