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計畫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範圍,不適用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該計畫規定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從其規定。
根據問題描述的法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6條是關於申請開發基地位於原住民特定區域計畫範圍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申請的相關程序需考慮下列兩項規定: 一、該計畫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範圍,不適用第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 這表示如果申請的開發基地位於原住民特定區域計畫劃設的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則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 二、該計畫規定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從其規定。 這表示如果原住民特定區域計畫規定允許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則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的限制。 以上是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6條的逐項解釋,並且根據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的範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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