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的相關審查程序和專案小組審查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 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案件。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2.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如果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 坡度陡峭。 -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 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 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 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以下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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