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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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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二、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 四、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2. 2.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的相關審查程序和專案小組審查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 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案件。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2.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如果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 坡度陡峭。 -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 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 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 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以下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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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一、第二十八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