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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二、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 四、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2.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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