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8 條規定了在山坡地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變更編定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如果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並屬於需要擬訂水土保持計畫的使用分區,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根據該開發計畫的土地使用性質,可以申請將該土地變更編定為允許的使用地。然而,有幾種情況不適用這個條款的限制,例如: 1. 如果申請變更編定的是甲種、乙種、丙種、或丁種的建築用地,則不需要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2. 如果土地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取得的,並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則可以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3. 如果土地是根據國營公用事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的事業,並以協議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則可以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4.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要與建築物一併施工,則可以在申請變更編定時進行。 5. 如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在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則不需要遵守該要求。 依照第 48 條的第2項規定,進行變更編定的申請人應在開發建設時按照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完成必要的水土保持處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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