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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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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種建築用地。 二、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事業,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三、國營公用事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協議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 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 五、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
  2. 2.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開發建設時,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完成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8 條規定了在山坡地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變更編定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如果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並屬於需要擬訂水土保持計畫的使用分區,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根據該開發計畫的土地使用性質,可以申請將該土地變更編定為允許的使用地。然而,有幾種情況不適用這個條款的限制,例如: 1. 如果申請變更編定的是甲種、乙種、丙種、或丁種的建築用地,則不需要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2. 如果土地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取得的,並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則可以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3. 如果土地是根據國營公用事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的事業,並以協議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則可以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4.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要與建築物一併施工,則可以在申請變更編定時進行。 5. 如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在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則不需要遵守該要求。 依照第 48 條的第2項規定,進行變更編定的申請人應在開發建設時按照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完成必要的水土保持處理和維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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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8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