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7 條規定了對於非都市土地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在提供這些設施或場所時,必須包括再利用計畫,並且需要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的審查和核定。在使用完成後,可以根據再利用計畫按照區域計畫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此外,如果再利用計畫需要進行修正,則必須按照前述程序進行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參考資料,營建廢棄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了營建廢棄土石方的相關處理方式和指引。根據該方案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承運業者在運輸營建廢棄土石方時,應先核對廢土內容及運送憑證後,運往指定的棄土場處理,並將憑證副聯回報承造人送請工程主管機關查核。這表示承運業者在運輸營建廢棄土石方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例如,他們需要核對廢土內容和運送憑證,並將相關信息回報給承造人送請工程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此外,根據營建廢棄土石方處理方案和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的規定,營建廢棄土石方在合法處理時,不被認定為廢棄物。然而,如果未按照相應的方案進行處理或處理導致環境污染,或者其中夾雜大量鋼筋、木材等不符合營建廢棄土石方處理方案適用範圍的材料,則仍屬於建築廢棄物,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因此,對於營建廢棄土石方,必須依據營建廢棄土石方處理方案的規定合法處理,方可不被視為廢棄物。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7 條要求非都市土地提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時,必須包括再利用計畫,並經相關機關審查核定。同時,根據營建廢棄土石方處理方案的規定,營建廢棄土石方在合法處理時不被認定為廢棄物,但在未按規定處理或處理導致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則仍屬於建築廢棄物,需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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