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1 條規定了相關的土地使用限制和變更規則。根據該條,在本法修正生效前,鄉(鎮、市、區)公所可以依規定擬定興辦事業計畫,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1. 計畫範圍界線符合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的情形之一,且地形是完整的。 2. 現有巷道具有保持交通使用功能。 3. 建築使用的小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部落生活圈範圍。 4. 其他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及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的合理實際需要。 此外,根據第2項,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可以根據其核定計畫內容的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在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在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以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這個解釋是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1 條的文字內容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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