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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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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整體規劃,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第三十條的審核核准後,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對於位於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對於位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以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政部函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土地編定後,原有的使用或建築物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政府在命令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之前,可以繼續原有的使用。因此,根據這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可以申請變更編定,以適應該計畫內容所需要的使用地性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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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