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整體規劃,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第三十條的審核核准後,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對於位於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對於位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以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政部函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土地編定後,原有的使用或建築物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政府在命令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之前,可以繼續原有的使用。因此,根據這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可以申請變更編定,以適應該計畫內容所需要的使用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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