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申請在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必須擁有自有土地並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 1. 離島地區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都不能擁有自用住宅或未經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核准過的變更編定,且申請人的戶籍登記需要已滿兩年並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2.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申請人,除了需要符合上一項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未曾依第46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3. 住宅興建計畫的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原住民族行政推動委員會發布的「原住民保留地地段使用規則」,原住民保留地內的土地使用受到特殊限制和法規管制。原住民保留地位於森林區範圍內的,可以申請將土地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所以,根據以上資料,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將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變更編定為適當的建築用地,具體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取決於土地所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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