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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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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2. 2.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3. 3.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申請在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必須擁有自有土地並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 1. 離島地區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都不能擁有自用住宅或未經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核准過的變更編定,且申請人的戶籍登記需要已滿兩年並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2.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申請人,除了需要符合上一項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未曾依第46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3. 住宅興建計畫的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原住民族行政推動委員會發布的「原住民保留地地段使用規則」,原住民保留地內的土地使用受到特殊限制和法規管制。原住民保留地位於森林區範圍內的,可以申請將土地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所以,根據以上資料,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將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變更編定為適當的建築用地,具體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取決於土地所在區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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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5 條規定:「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