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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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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製定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分別繪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明各種使用區之界線;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及河川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應一併標明之。
  2. 2.前項各種使用區之界線,應根據圖面、地形、地物等顯著標誌與說明書,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範圍之界線為分區界線。 二、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分區界線,其有移動者,隨其移動。 三、以鐵路線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為分區界線。 四、以道路為界線者,以其計畫道路界線為分區界線,無計畫道路者,以該現有道路界線為準。 五、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
  3. 3.海域區應以適當坐標系統定位範圍界線,並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不受第一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該法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明確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時應按照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劃進行繪製,並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同時應標明各種使用區的界線。此外,已依法核定的各種公共設施、道路及河川用地,如果界線確定,也應一併標明在圖上。 第二項則進一步說明了各種使用區的界線的認定方式。根據該條的細則規定,界線的認定應參考圖面、地形、地物等顯著標誌,並且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認定: 1. 如果界線與計畫地區範圍一致,則以該範圍的界線作為分區的界線。 2. 如果界線是根據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來確定的,則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作為分區的界線,如果這些界線有移動,則跟隨其移動。 3. 如果界線是根據鐵路線來確定的,則以該鐵路線作為分區的界線。 4. 如果界線是根據道路來確定的,則以計畫道路的界線作為分區的界線,如果沒有計畫道路,則以現有道路的界線為準。 5. 如果界線是根據宗地界線來確定的,則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作為分區的界線。 第三項規定了海域區的處理方式。海域區的範圍界線應根據適當的坐標系統進行定位,並且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不受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的限制。 以上解釋參考了內政部制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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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分別繪製,其比例尺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