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 2.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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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編定各種使用地的規則和內容。根據這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參考地方實際需要,按照以下規定編定並繪入地籍圖: 1.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2.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3.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和山坡地範圍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4.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相關工業設施的建築使用者。 5.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6.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7.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8.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9. 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10.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11. 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12. 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13.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14. 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15.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16. 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17. 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18. 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1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此外,在編定各種使用地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其上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也應遵循同樣的程序。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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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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