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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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使用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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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 1.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和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的作業方式和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內政部相關法規網站(https://www.moi.gov.tw/lp-9-1.html) 2. 如果使用分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使用分區的更正。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而進行的使用分區的劃定或檢討變更。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的使用分區之劃定。 參考資料:內政部相關法規網站(https://www.moi.gov.tw/lp-9-1.html) 範例: 如果一個地區的使用分區圖在實施後需要做出更正,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核定該更正。另外,如果為了加強該地區的資源保育,需要劃定或檢討變更使用分區,也可以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同樣地,如果一塊土地的面積不到一公頃,也可以進行使用分區的劃定。
- 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核定名詞
-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 區域計畫法 第 1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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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