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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使用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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