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內容分析。 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其他應表明事項。
- 2.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清冊。 二、設計人清冊。 三、土地清冊。 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其他文件。
- 3.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第15條,開發計劃應包括開發內容分析、基地環境資料分析、實質發展計劃、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劃、平地整地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必要內容。相關文件包括申請人名冊、設計人名冊、土地清單、相關技師資料、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的同意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有關內容和文件的具體要求應根據審議作業規範進行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