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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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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非都市土地可以被劃分為以下各種使用區: 1. 特定農業區:此區域是為了保護優良農地或已經進行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投資的區域,並獲得農業主管機關的共同認可而設立的。 2. 一般農業區:此區域是指供農業使用的土地,不包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的土地。 3. 工業區:此區域是為了促進整體工業發展而設立的,需經相關機關的劃定。 4. 鄉村區:此區域是為了調和和改善農村的居住和生產環境,以及配合政府建設住宅社區政策的需要而劃定的。 5. 森林區:此區域是為了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和水源涵養而設立的,需要遵守森林法等相關法規。 6. 山坡地保育區:此區域是為了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以及防治地質災害和水土保育,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參與有關機關的劃定。 7. 風景區:此區域是為了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公眾娛樂和遊憩環境而設置的,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參與有關機關的劃定。 8. 國家公園區:此區域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景觀、史蹟、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教育、娛樂和研究之用,根據國家公園法進行劃定。 9. 河川區:此區域是為了保護河道、確保河防安全和水流排放,依照水利法等相關法規劃定。 10. 海域區:此區域是為了促進海域資源和土地的保育和永續合理利用,預防海域災害和環境破壞,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真實的海域運用需求進行劃定。 11.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此區域是為了符合特定事業推動業務的實際需求而劃定的,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參與有關機關的劃定,並註明其用途。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中的法律文字和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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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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