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1.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 2.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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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區域土地的使用管制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照不同的類型進行管制。 首先,對於都市土地,指已經發布都市計畫以及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的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其中禁建之土地則根據都市計畫法進行使用管制。 其次,非都市土地則指都市土地以外的土地,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的管制則按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進行,即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 此外,該法規還提到根據國家公園法劃定的國家公園土地則按照國家公園計畫進行管制。 依據以上釋義,可以看出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確規定了區域土地的使用管制方式,以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相关的參考資料包括《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文件。舉例來說,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規則由內政部訂定,因此內政部相關規則的制定過程和內容可以作為相關參考資料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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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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