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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2. 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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