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應發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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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7條的規定應該支付補償金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應該依法提存: 1. 補償金應受補償人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 2. 補償金應受補償人所在的位置不明。 這些情況下,該款項應留存在司法機構供日後處理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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