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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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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應發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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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7條的規定應該支付補償金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應該依法提存: 1. 補償金應受補償人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 2. 補償金應受補償人所在的位置不明。 這些情況下,該款項應留存在司法機構供日後處理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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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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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應發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