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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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主管機關進行區域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時,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或勘測,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進入的土地設有圍障,應在十日前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如果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的障礙物,應在十日前通知障礙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就拆除或變更日期和補償金額進行協議。 如果通知無法送達,可以將通知寄存在當地村里長處,並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處公告通知的內容。 舉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個主管機關需要進入某塊私有土地進行調查,這塊土地設有圍障。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在進入之前需要提前十日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主管機關可以將通知寄存在當地村里長處,並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處公告通知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送達名詞
- 區域計畫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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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