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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應於十日前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者,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2. 前項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長處,並於本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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