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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1. 1.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應於十日前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者,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2. 2.前項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長處,並於本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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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主管機關進行區域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時,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或勘測,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進入的土地設有圍障,應在十日前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如果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的障礙物,應在十日前通知障礙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就拆除或變更日期和補償金額進行協議。 如果通知無法送達,可以將通知寄存在當地村里長處,並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處公告通知的內容。 舉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個主管機關需要進入某塊私有土地進行調查,這塊土地設有圍障。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在進入之前需要提前十日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主管機關可以將通知寄存在當地村里長處,並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處公告通知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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