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主管機關
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依本法
第十四條
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應於十日前通知該
土地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 二、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者,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
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前項通知無法
送達
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長處,並於本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