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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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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
  2. 2.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之都市計畫及有關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之內容與建設時序,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原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不能配合者,該都市計畫應即通盤檢討變更。
  3. 3.區域內各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在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執行而與區域計畫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執行機關就尚未完成部分限期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擬定之區域計畫,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擬定之區域計畫。這項條文強調地方政府在制定區域計畫時,必須遵循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區域計畫內容。 2.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都市計畫及相關開發或建設計畫的內容和時序,應與區域計畫相互配合。如原先已經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無法配合區域計畫的要求,該都市計畫應立即進行全面檢討並進行變更。這項條文強調了區域計畫對於都市計畫的指導作用,要求都市計畫符合區域計畫的要求。 3.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執行的開發或建設計畫,若與區域計畫不符,主管機關應通知執行機關修正未完成部分的計畫。這項條文要求已經進行的計畫必須符合區域計畫的要求,並要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機關進行必要的修正。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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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