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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時,得徵詢有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該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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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審議區域計畫時,可以徵詢有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該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意見。這表示在制定區域計畫時,委員會可以向相關機關、組織或委員會徵詢他們對於該計畫的看法和建議。透過這樣的徵詢程序,可以收集更多不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提高區域計畫的透明度和參與度,確保計畫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國家預算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行政程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都市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18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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