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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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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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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
改良物
,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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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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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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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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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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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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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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