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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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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7條,當區域計畫實施時,如果土地原本的改良物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政府可以下令變更使用或拆除,但所受到的損害應該要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應由雙方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這條法條強調了在實施區域計畫時,政府對於造成土地改良物被要求變更使用或拆除的損害應該要負有責任,並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的確定可以透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則需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9)

立法沿革 2

(0630117 制定)

區域計畫實施前,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省(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本條係顧及區域計畫實施前人民之權益,其旨趣須與都市計畫法之法意相同。

(0890106 修正)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

  • 改良物名詞
  • 核定名詞
(0630117 制定)

本條係顧及區域計畫實施前人民之權益,其旨趣須與都市計畫法之法意相同。

(0890106 修正)

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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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