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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區域計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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