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區域計畫法第16條的规定,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第十五條的规定实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时,应将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并且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同时,公告的分區圖複印本应发交有关鄉(鎮、市)公所保管,以供人民免费閱覽。 参考资料: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條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立法理由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結果辦理公告及通知權利人之手續,並將分區圖分別由市、鄉、鎮公所保管,以便利人民閱覽。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之增列,修正訂明所援引之條次。 二、第三項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公所」,以符法制用語。
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結果辦理公告及通知權利人之手續,並將分區圖分別由市、鄉、鎮公所保管,以便利人民閱覽。
一、第一項配合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之增列,修正訂明所援引之條次。 二、第三項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公所」,以符法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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