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5條,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其上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議。如果超過期限仍不進行審議,上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進行直接許可審議。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在這個案例中是否適用區域計畫法第15-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許可之審議,並避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因地方人士之反對,延誤興辦時程,爰規定經一定期限之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仍不處理之案件,上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得直接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許可之審議,並避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因地方人士之反對,延誤興辦時程,爰規定經一定期限之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仍不處理之案件,上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得直接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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