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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