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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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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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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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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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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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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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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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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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