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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