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案件並通知申請人時,應同時副知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1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核准變更編定案件並通知申請人時,應同時副知變更前、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土地使用變更的過程中得到相關資訊,以便其監督和管理相關事務。具體的範例資料需要參考最新版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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