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工業區以外的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則可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上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 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 2. 第二款情形中,興辦工業人在申請變更編定前,需要規劃總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綠地,並依照相關法規,如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繳交回饋金。其餘土地則可進行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已經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的工業用地證明書,或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及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的證明文件者,可以在需用面積限度內,以毗連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4. 若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根據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變更編定時,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 5. 根據第五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有責任檢查是否按照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果發現有違反使用的情況,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擴展計畫的核定。在這種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以上釋義來自以下參考資料: - 86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8611433號函 - 產業創新條例 -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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