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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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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二、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
  2. 2.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依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 3.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4. 4.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5. 5.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擴展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工業區以外的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則可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上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 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 2. 第二款情形中,興辦工業人在申請變更編定前,需要規劃總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綠地,並依照相關法規,如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繳交回饋金。其餘土地則可進行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已經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的工業用地證明書,或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及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的證明文件者,可以在需用面積限度內,以毗連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4. 若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根據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變更編定時,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 5. 根據第五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有責任檢查是否按照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果發現有違反使用的情況,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擴展計畫的核定。在這種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以上釋義來自以下參考資料: - 86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8611433號函 - 產業創新條例 - 農業發展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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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規定:「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