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前條規定之營運總部,其面積達一定規模者,得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逕送經濟部轉請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定後,編定為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 前項編定範圍內綠地之規劃、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第一項編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優惠價格逕行辦理讓售或出租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優惠價格之計算基準,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公司投資設置營運總部,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使用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經濟部核定發給證明文件,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2條規定了關於營運總部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營運總部的面積達到一定的規模,企業可以在特定的地區內勘選土地,並擬定可行性規劃報告和應提供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文件,然後經經濟部審定後,編定為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在這個編定範圍內,有關綠地的規劃、回饋金的計算和繳交,可以適用於第32條第2項、第3項和第6項的規定。在編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由相關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優惠價格進行出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對於優惠價格的計算基準,由經濟部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後確定。此外,如果公司設立營運總部時需要使用相鄰的非都市土地,其使用計劃和用地面積必須經經濟部核定發給證明文件,然後可以以租購土地的方式進行使用變更和登記。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經濟部相關機關公告或函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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