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經依第二十三條申請核准編定之工業區,應自編定公告之日起四年內取得建築執照。逾期未取得建築執照者,其編定失其效力,恢復為從來之編定使用。 興辦工業人應配合設置環保設施,必要性服務設施及不得少於編定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綠地。 依前項規定設置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綠地,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二以上興辦工業人聯合申請編定之工業區,應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其規劃,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 興辦工業人於其第一次轉租售土地之一部予他人或全部予數人使用時,其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準用前項之規定。 興辦工業人開發工業區時,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編定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編定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捐贈土地者,得選擇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捐贈土地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可行性規劃內容有變更時,應先報經經濟部核准。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的內容,可以提取以下幾點解釋: 1. 興辦工業人經核准編定的工業區,在公告之日起四年內必須取得建築執照。若逾期未取得建築執照,該工業區的編定就失效,回復為原來的狀態。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2. 興辦工業人在工業區內必須設置環保設施、必要性服務設施和不少於總面積10%的綠地。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3. 如果需要在都市計劃範圍外設置綠地,應該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其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4.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興辦工業人共同申請編定工業區,他們應該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並且依據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規劃。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5. 興辦工業人在轉租售工業區土地給他人時,應該按照前項的規定來規劃公共設施用地。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6. 興辦工業人在開發工業區時,應根據當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按照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來計算回饋金,並支付給當地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7. 在民國88年12月31日之前尚未完成土地捐贈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根據當時的法規進行捐贈,或依據前項規定進行捐贈。但如果根據前項規定進行捐贈並且可行性規劃有變更,應先經濟部核准。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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