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之工業區屬海埔地者,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請經濟部審查。經核定後,申請人應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始得施工。 前項計畫之審查,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於申請人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契約之內容履行完竣,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予退還之。 第一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擬具之內容、申請人應準備之書件、審查之程序、開發保證金額度、繳交之方式及第二項審查費收取之標準等有關事項;其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