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工業區屬海埔地者,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請經濟部審查。經核定後,申請人應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始得施工。 前項計畫之審查,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於申請人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契約之內容履行完竣,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予退還之。 第一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擬具之內容、申請人應準備之書件、審查之程序、開發保證金額度、繳交之方式及第二項審查費收取之標準等有關事項;其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1條,屬於海埔地的工業區,如果有投資開發計畫的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需要提交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給經濟部審查。經核定後,申請人還需要繳交開發保證金,并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然後才能開始進行施工。審查這份計畫需要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開發保證金在申請人根據核定的計畫和開發契約內容履行完畢,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可後,可以退還給申請人。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需要包括的內容、申請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審查程序、開發保證金的金額、繳交方式以及審查費用收取標準等相關事項,由經濟部定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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