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准編定之工業區範圍內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編定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3條規定了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有土地的讓售程序和價格計算方式。根據該條,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在工業區範圍內申請核准編定的公有土地,可以由相應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進行讓售。如果被讓售的公有土地的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則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的限制。而前項公有土地讓售的價格則由相應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照一般公有財產處分的計價標準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已授權公開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143 - 土地法(已授權公開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1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