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得為下列處理: 一、配售予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配售予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並優先提供工業區內員工。 四、依前三款處理後賸餘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得出售予毗連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社區用地之配售及出售價格,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配售價格,按該工業區開發成本計算。 二、第三款之出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第四款之出售價格,按該宗土地出售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4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的社區用地可以處理的方式如下: 一、分配给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二、分配给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只限於在公告停止所有權轉移之前已辦理戶籍登記的人。 三、出售給工業區內員工興建住宅,並且有優先權。 四、處理完前三種方式後,如果剩餘地块的面積不足以滿足建築的最小面積,可以出售給毗連土地的所有權人。 前述社區用地的分配和銷售價格,依據以下規定: 一、第一和第二種方式的分配價格按照該工業區的開發成本計算。 二、第三種方式的銷售價格由各相應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第四種方式的銷售價格按照該地塊當時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和銷售辦法由經濟部制定。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經濟部公告 經濟部網站上相關公告和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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