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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得為下列處理: 一、配售予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配售予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並優先提供工業區內員工。 四、依前三款處理後賸餘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得出售予毗連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社區用地之配售及出售價格,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配售價格,按該工業區開發成本計算。 二、第三款之出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第四款之出售價格,按該宗土地出售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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