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 前項委託申請編定或開發業務,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第一項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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