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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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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 前項擴展工業,以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應於增加廠地面積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者,得免繳回饋金。 第一項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之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經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其使用、管理,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者,得選擇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捐贈隔離綠帶土地或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但選擇依第四項規定辦理者,其擴展計畫有變更時,應先報經經濟部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當興辦工業人需要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來擴展工業、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時,必須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並以租購土地的方式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在擴展工業的情況下,限定只能擴展經濟部認定的低污染事業。此外,興辦工業人依照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擴展工業時,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綠地,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同時,在增加廠地面積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之前,應繳交回饋金給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金額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五。在某些特殊地區,如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的偏遠、離島地區,興辦工業人在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可以免繳回饋金。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中的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的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制定。而在88年12月31日之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依照88年12月31日修正前的第32條之1第3項或第4項進行捐贈隔離綠帶土地的程序。但如果選擇依照第4項辦理的話,若擴展計畫有變更,則應先經經濟部核准。以上解釋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修法資料以及相關法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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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53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