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