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4條,工業主管機關負責開發的工業區,該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價格以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的開發建設費用,除了第34條第1項指定的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審定。這意味著工業主管機關有權決定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價格,並且可以要求原有工廠負擔開發建設費用。此外,根據該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租金計算不受土地法第97條和第105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018年修正)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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