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65 條
- 1.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 2.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
- 3.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時,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作為綠地,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 4.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於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其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5.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
-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擴展計畫,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 7.第一項擴展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第二項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前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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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共有7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針對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所需的非都市土地,興辦工業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工業用地證明書,並辦理使用地的變更編定。 範例:興辦工廠為了擴展生產規模,需要使用毗鄰的非都市土地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辦理土地使用地變更手續。 2. 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 擴展工業只限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低污染事業。 範例:只有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污染的工業項目,才有資格進行土地的擴展。 3. 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時,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作為綠地,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依照第一項規定進行工業擴展時,應將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範例:在工業區進行擴展時,應留出綠地的部分,以保護環境及提供公共空間。 4. 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於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其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在進行工業擴展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之前,興辦工業人應繳交回饋金,計算及繳交方式遵循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範例:在進行工業擴展前,興辦工廠應根據規定計算回饋金的金額,並在使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該金額。 5. 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 第一項擴展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由相關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且不受土地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的限制;其計價方式按照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 範例:在進行工業擴展時,如果需要使用到公有土地,該土地的出售或出租由相關機關負責,計價方式則依照一般的公有財產計價標準。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擴展計畫,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擴展計畫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 範例:在審查工業擴展計畫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審查費用。 7. 第一項擴展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第二項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前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擴展計畫的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第二項低污染事業的認定基準、前項審查費用的收取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所有與工業擴展計畫相關的申請細節,包括申請文件、程序、規定面積限制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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