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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依第三十四條或前條辦理變更編定時,其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為變更前之窯業用地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之土地,面積合計小於一公頃,且不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總面積十分之一者,得併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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